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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22 15:43

来源:湖北省环保厅

  日前,湖北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8〕15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

  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17年,在环保部指导下,我省顺利完成产业园区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任务。为及时总结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园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规划环评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

  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应严格按照环保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产业园区清单式管理工作成果框架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图件要求》(附件1、2)编制,做到“三落实”,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产业园区清单式管理要求,促进园区“三线一单”落地生根;落实“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要求,指导园区和园区企业执行好大气、水、土壤行动计划,打好园区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切实做好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编制

  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在编制时,需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做好园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保规划等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相符性分析。对园区总规修编中扩大园区范围不符合城市总规或土地规划,或者产业组团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规划环评中应明确提出调整意见。

  (二)认真开展园区内和园区周边重点环境保护目标调查。园区内及园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集中居民居住点应全部纳入调查对象,并在规划环评报告书中列表明确并附图标明。

  (三)详细做好园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园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应采取历史监测数据(三年及以上)和现场监测数据相结合方式,重点分析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对环境质量数据超标的,要分析超标原因。环境空气质量现场监测点位应结合环境敏感点布设,尽量涵盖列入重点环保目标的居民集中点。

  (四)切实保护园区环境质量。园区所属行政辖区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规划环评中应提出暂停审批园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议。对园区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的,规划环评中应由园区所处辖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目标,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前,须严格控制园区内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相关新增大气、水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由园区内现有企业“十三五”治理工程削减量中倍量(2倍)替换。

  (五)科学划定园区空间管控红线,保护园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合理设置园区与城区之间、园区与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之间、园区各组团之间的生态廊道,划定园区内江河湖泊的水体保护岸线。

  (六)清晰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结合园区主导产业状况,对应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工业发展规划、区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等科学制定,杜绝生搬硬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0号)等有关长江大保护系列文件,长江沿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园区,不再审批新建重化工和造纸项目。严格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泊流域内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严格限制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准入,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

  (七)强化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园区规划环评应在科学测算园区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的基础上,详细调查园区污染物排放现状,结合区域“十三五”总量控制目标,提出园区主要污染物“十三五”控制目标建议。规划环评报告书中应附园区所属地方环保部门“十三五”总量控制确认文件。

  (八)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行动计划。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中应附园区工业企业“十三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项目清单,认真核实园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对未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建成投运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应提出园区必须暂停建设新增工业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相关建议。

  (九)新建重化工园区或园区内新增重化组团,应结合企业在园区内的空间布局和行业标准要求,在园区周边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已建成园区,原则上应由园区内工业企业落实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防护距离(地方政府承诺的事项除外)。

  三、严格园区规划环评报告技术审查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前,应踏勘园区现场。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熟悉环评业务或规划业务,具有较丰富的规划环评从业经验。

  (二)对不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要求的报告书,组织审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退回并予以记录,一年之内退回次数或未通过审查次数达到两次及以上的,应予以通报。对被通报单位属于环评资质单位的,应列入环评单位日常考核记录并抄报上级环保部门。

  (三)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地处行政区域边界,可能产生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尤其是园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涉及不同行政区域居民点的,规划环评审查时,可能受到影响的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表应参加会议。组织园区规划环评审查会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发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前,应由可能影响的行政区域有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园区规划环评的书面意见。

  四、积极开展规划修编环评及跟踪评价

  目前,全省133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中,132家曾经开展过规划环评,但相当一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修编时未及时开展规划环评,或者长期未开展跟踪评价。请各地按照《环评法》要求,对辖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修编情况和规划环评完成情况进行清理,督促相关园区及时开展规划修编环评或者适时开展跟踪评价。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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