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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07 15:20

来源:安徽市城管执法局

  3.提倡定时投放。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取消楼层常设垃圾桶,实施定时定点投放,以集中精力开展投放环节的指导与监督,提高分类质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

  4.提倡示范带动。开展机关干部进社区活动,向社区居民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知识,当好分类宣传员。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敢于制止乱丢乱扔、混装混运生活垃圾等现象,当好分类督导员。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引导身边的人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中,当好分类示范员。

  (三)加强领导,推动强制分类成效显著

  1.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研究部署,狠抓任务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推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有序开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对各自直属单位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推广落实,并开展考核评比工作。各区(开发园区)城管执法局、街道、社区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

  2.强示范创建。市、区(开发园区)城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对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实施强制分类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总结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发掘更多成功案例和典型样本,树立先进标杆,放大示范效应。

  附件:1、马鞍山市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

  2、马鞍山市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样图

  市城管执法局市文明办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

  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抄: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1

马鞍山市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

  为规范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标准,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类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和其他各类企业。

  二、分类种类

  1、日常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根据国家强制分类要求,结合本市回收处理能力,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中的部分品种实行强制分类,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1)有害垃圾。包括:废纽扣电池、废充电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强制分类品种:废纽扣电池、废充电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2)可回收物。包括:废干净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强制分类品种:废干净纸类(纸板、纸箱、报纸、杂志、书籍、打印纸等),废塑料瓶,废易拉罐,废玻璃瓶,废塑料文件夹,废金属夹。

  (3)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茶叶渣等。

  (4)其他垃圾。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之外的,被污染的、材质混杂的、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巾、废纸杯、废餐盒、废塑料袋、废笔、废橡皮擦、废胶水、茶叶渣、瓜果皮壳、废砖瓦陶瓷、灰土、烟头烟灰、一次性干电池等。

  2、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装修垃圾、电子垃圾、大件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特殊垃圾实行专项分流。

  三、分类方法

  1、设置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单位设置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至少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用于单位职工分类投放废干净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和有害垃圾。

  2、单位职工分类投放

  单位职工应将强制分类的废纽扣电池、废充电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干净纸类(纸板、纸箱、报纸、杂志、书籍、打印纸等),废塑料瓶,废易拉罐,废玻璃瓶,废塑料文件夹,废金属夹首先分类出来,分别放入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废弃物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保洁员二次分拣

  由各单位保洁员或职工将其他垃圾中目视可见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并分类,将分类垃圾送到各单位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进行分类暂存。

  四、分类收集容器和收集点设置

  (一)一般场所

  1、分类收集容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应在办公室、教室、出入通道、电梯口、楼层廊道、办事大厅等区域设置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公共区域,每单位至少一处。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外观、形式应与垃圾种类、设置地点等相适应,可选择桶、箱、筐、袋等不同类型容器,数量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要求相适应。收集容器上应有与收集种类相匹配的垃圾分类标志,并符合本市垃圾分类标志规定。

  2、分类投放引导标识

  各单位应在主要通道、公告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标识,告知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置。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应设置垃圾分类收运服务表,公示各类垃圾的分类收运企业、收运时间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

  各单位应设置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宜设置于室内,应做到防雨、防晒、防潮和硬化地面。收集点应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按照垃圾品种进一步细分;对装修垃圾、电子垃圾、大件垃圾,各单位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或堆放场所,并有专人清理维护,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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