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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

时间:2018-12-24 14:15

来源:宁夏自治区政府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宁夏农垦集团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各市、县(区)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信息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2018年年底,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18年起,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

(八)加大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力度。

各市、县(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九)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用量减排方案。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散乱污”企业和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其他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推广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禁止建设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2018年至2019年,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到2020年,完成国家规定的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林草局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四、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十一)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安排自治区资金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支持示范项目建设等;制定出台《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通过示范引导,加快消纳粉煤灰、脱硫石膏、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废;贯彻落实好《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宁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好评价工作,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环境保护税提供技术依据,加快推动全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年底前,全区创建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10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少于30个,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宁夏税务局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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