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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时间:2018-12-28 13:53

来源:山东省政府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小流域生态清洁工程。以村庄周边、房前屋后的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推动农村河塘整治,开展保护与修复。强化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建设水土保持林,禁止陡坡开荒种地,已开垦地区逐步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至2020年,全省每年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15个,治理面积75平方公里。(省水利厅牵头)

3.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试点。开展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试点,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和修复工程。(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支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级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按照国家行动计划及本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对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水体控制单元等环境问题突出区域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作出规划。(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和完善财税与土地保障政策。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各类涉农资金要重点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倾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政府涉农资金等相关渠道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统筹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加大对生态农业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物化补助。落实国家关于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相关要求,规模化有机肥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生产、运输等扶持政策,结合实际统筹加大秸秆还田等补贴力度。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用地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农村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落实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的相关要求。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社会化参与机制。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积极谋划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省、市、县政府在项目安排、申报国家示范、落实奖补资金上优先支持,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行。推动基层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稳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模,探索创新信用互助模式。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依法依规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低息中长期信贷支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断加大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和技术装备,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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