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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5-24 10:22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六条【环境监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进行环境监理。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对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内容的落实、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环境影响、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在风险管控和修复完工后出具环境监理报告,并对报告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污染地块信息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方案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传全国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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