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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6-28 11:35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持续推进重点区域和流域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行动,详情如下: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系统部署,加快推进落实《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和《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文件精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现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文件精神

各市(地)要进一步强化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精神,按照“省级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重点掌握本地区内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督促产废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固体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合理规划布局,优先保障危险废物、污泥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用地,加快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补足处置能力缺口。

要将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持续推进重点区域和流域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行动,推动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和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二、着力推进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

各市(地)要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建立铅蓄电池生产、原生铅和再生铅等重点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对列入铅蓄电池生产、原生铅和再生铅企业清单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试点工作,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收集处理体系。加强再生铅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生铅企业和再生铅企业的涉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检查,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收废铅蓄电池,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处置废酸液,以及非法接收“倒酸”电池、再生粗铅、铅膏铅板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信息全部接入“黑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全过程可追溯。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监督管理

强化危险废物转运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禁止将省外有毒有害废物和工业、生活垃圾转移至我省处置,鼓励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保障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强化跨省转入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监管,尽可能减少危险废物长途运输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转移作为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的重点,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复规定的种类、数量转移危险废物,是否依法组织转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过程转运中存在违法行为。要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共享跨省转移审批、转移联单等相关信息,共同防范危险废物跨区域环境风险。

四、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各市(地)要按照“市级考核,省级抽查”督查考核方式,持续推进落实《“十三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黑环发〔2018〕253号),严格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管理体系,推进精细化管理。对于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办地方政府,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整改,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我厅将于每年7月份开始对各市(地)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考核结果。各市(地)要在6月30日前将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和总结报我厅。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和住建、交通、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及时共享危险废物违法转移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环境污染风险。

(二)鼓励公众参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加强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固体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鼓励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电话、信函等途径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按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地要在2019年6月20前将落实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和环办固体〔2019〕3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报我厅备案,每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将通过省环保督察等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联系人:卢云峰

电 话:0451-87111126

邮 箱:704343229@QQ.com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9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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