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1 10:02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汪茵
6月30日,中山公用发布公告称,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将中部公用公司拥有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一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延长至 2040年1月14日。

据悉,2025年11月26日,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公用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环保能源")完成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2025年12月30日,中山公用取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山市中部公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公用公司")。
中部公用公司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4年2月签订了《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之特许权协议》及后续签订的六份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特许权协议》),中部公用公司负责以BOT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一二期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2年,从2004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
2026年6月26日,经有关部门批准,中部公用公司与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年起承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特许权协议》中关于中心组团特许经营项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签署了《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七)》,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将中部公用公司拥有的一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延长至 2040年1月14日。
中山公用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协议的签订属于中山公用经营管理层决策范围,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中山公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全资子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延长一二期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有利于依托项目现有运营体系进一步整合资源,保障中山公用运营规模与核心业务稳定性,符合战略发展需要,将对中山公用未来发展及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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