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1-03 09:20
来源:中国水网
10月30日,中兰环保(300854)披露一则公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下称"环投固废")就合同纠纷案提出的抗诉申请。公告同时载明,中兰环保及全资子公司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之兰")拟同步提交检察监督申请,案件尚处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这起纠纷的总涉案标的约1.49亿元,法院程序已经走完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二审判决形成了约5286.49万元的债权基数。但检察监督程序的开启,使这笔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在执行启动前重新悬置。
纠纷的起点是2017年5月4日签署的《陈家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500m³/d垃圾渗滤液处理扩建工程购买项目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由环投固废授权中之兰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按协议支付处理费。
2023年8月,中之兰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提出确认协议终止、支付服务费、赔偿固定资产未摊销净值损失、赔偿剩余经营期预期净利润、承担律师费,并要求环投开发集团、环投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多项诉讼请求。本诉金钱请求总额约1.49亿元。环投固废同步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协议终止、责令中之兰拆除清理设施设备并腾退场地、支付违约金约1.4亿元及水电物业费约390万元,反诉总额约1.44亿元。2023年9月21日,中兰环保以2023-076号公告首次对外披露该重大诉讼。
双方的分歧贯穿全流程,集中在运营服务费结算金额如何认定?中之兰投入的自建固定资产未摊销部分由谁承担、金额如何认定?合同终止后的设备场地移交与12个月过渡期保修义务如何界定等问题上。
2024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1民初656号一审判决,主要判项如下:
确认案涉运营服务协议于2023年10月12日终止;环投固废向中之兰支付服务费40178350.18元及相应利息;赔偿中之兰律师费损失100万元;支付固定资产未摊销完毕部分账面净值41732467.8元;环投开发集团、环投实业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环投固废提出的大部分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同时判令中之兰向环投固废支付水电物业费约400万元及利息,并向环投固废移交项目设备设施及场地,案件涉及总金额为14877.116561万元。
一审判决后,全部四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民终496号二审判决。中兰环保在公告中披露,核心变化在于服务费金额:撤销一审全部判决,确认协议于2023年10月12日终止,环投固废向中之兰支付服务费14060046.22元及利息,利息以14060046.2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与一审的40178350.18元相比,服务费调减约2611.83万元。固定资产未摊销完毕部分账面净值41732467.80元的判项获得维持。两项金钱给付合计,二审生效判决项下中之兰可获支持的债权基数约为5286.49万元。
二审同时调整了连带责任、律师费及反诉违约责任等其他判项,未支持环投固废1.28亿元级别的高额违约金主张。
二审判决后,中之兰与环投固废均不接受改判结果。中之兰的再审诉求是恢复一审认定的全额服务费;环投固废的再审诉求是撤销41732467.8元固定资产净值判项,并改判支持己方的高额违约金主张。双方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202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6)最高法民申90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之兰公司、环投固废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双方的再审申请。
按照二审判决,环投固废需向中之兰支付服务费14060046.22元及利息、固定资产净值41732467.80元;中之兰需向环投固废支付水电物业费约400万元及利息并移交设备设施和场地,中兰环保对中之兰的后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环投固废转向检察监督渠道,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2026年10月,中兰环保收到检察机关受理通知,案件正式进入抗诉审查程序。
环投固废提出的抗诉请求共七项,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请求对(2024)鄂民终496号二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请求扣减100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将服务费由1406万元进一步调至1306万元;请求撤销41732467.8元固定资产未摊销净值判项;请求判令中之兰完成设备设施及场地移交,并履行12个月过渡期保修义务;请求改判中之兰支付违约金127645256.40元;请求判令上市公司中兰环保对该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兰环保、中之兰承担。
按公告披露的抗诉请求测算,若检察机关支持环投固废的核心主张并进而引发再审改判,不仅约5286万元的债权基数可能大幅缩水,中兰环保还可能面临对约1.28亿元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或有负债风险。
中兰环保及中之兰的应对是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同步提交监督申请,核心方向是维护二审判决已经确认的债权基数。
这意味着公司方面并不打算被动等待环投固废的抗诉审查结果,而是试图在检察环节就二审判决确认的债权基数争取有利处理。一方请求抗诉、试图推翻或削减判项,另一方申请监督、试图守住生效判决成果,双方对抗从法院审判程序延伸到检察监督程序。
从程序上看,法院体系内的再审审查已经终结,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但检察监督受理后,案件最终执行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执行节奏被迫中断。中兰环保对风险的表述是"尚不能确定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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