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3 14:07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余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条件在于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拒不改正”是对排污者履行改正义务的一种兼顾主观与客观的评价标准。其中,“不改正”是客观上造成的结果,而“拒不”则表明其主观上的抗拒状态。因此,即使排污者存在未能按期完成改正义务的结果,也应考察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况。只有主客观条件同时满足,“拒不改正”方能成立并可对排污者施以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排污者确已着手改正并已为之努力而未收改正之效,不应视为“拒不改正”而武断地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三)地方性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对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进行了细化,并规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1.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2.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50%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的;3.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0.5倍以下的;……”根据上述规定,该三种不予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实际均可以理解为“已经采取了改正行为,但尚未达到改正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该规定不仅体现了“拒不改正”行为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解,也更符合《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只有充分考虑排污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采取合理的行政处罚手段,过罚相当,才能起到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效果、避免处罚权利的滥用。
04风险应对
由于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且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的特殊规则,一旦启动,排污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处罚风险,通过网络检索,因按日计罚开出天价罚单的报道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单件案件罚款金额竟然超出千万。因此,排污企业一旦涉及《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按日计罚的情形,一定要充分引起重视,并可以通过在以下重要节点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以避免产生更加严重的处罚后果。
(一)监督性检查阶段
1.环境执法人员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排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排污设施的运营状况描述应客观真实,如发现执法人员有诱导式询问或记录有误时,应予以及时纠正,并在笔录中进行确认。
2.监督性检查如需现场取样监测的,建议排污企业主动要求执法及监测人员出示相关证件进行身份确认,监测人员还应出示监测委托书。在监测过程中,排污企业应注意监测人员取样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监控等形式记录取样全程,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同步采集平行样品。
3.关注取样后的监测结果。由于污染物指标的监测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平行样与环保取样最终监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在实践中相对比较常见。排污企业应注意跟踪环保取样的监测结果,即便平行样监测合格也不能掉以轻心,一旦发现结果有误应及时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核。
(二)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对决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及时提起申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积极沟通;
2.如确有违法行为,在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积极改正;
3.对采取的改正措施予以记录留痕,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改正情况以及相关证明;
4.违法行为改正后,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如第三方监测合格的报告)、申请复查。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1.对复查全过程拍摄留痕,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采集平行样品。
2.跟踪复查情况,主动要求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告知复查结果。
综上所述,“按日计罚”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其处罚力度之大,对排污企业而言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这一制度时,更应当审慎行事,避免过度处罚,同时也建议针对可以不予处罚的特殊情形制定更为细致和透明的裁量准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排污企业也应充分认识到"按日计罚"制度的严重性,将其视为提升自身环保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不仅要从源头上加强环保合规意识,同时在出现可能被处罚的情形时更要引起充分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产生更大的风险。

编辑: 赵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