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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军:村镇污水处理关键不仅仅在于技术

时间: 2015-12-25 15:53

来源: 环境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中心

作者: 王凯军

未来中国污水处理的主战场一定是在农村。村镇污水处理应该不依赖技术本身,而依赖于商业模式;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化,而应以政府为主导。在近日举办的“清华大学工程博士高峰论坛”暨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桑德集团村镇污水处理国际研讨会上,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凯军做了主题分享,以下为他的发言内容:

2015年,《给水排水》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普遍闲置的反思》的文章,直击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问题的根源。该文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村污水有钱建没钱运行;技术路线缺乏有效的科学评估和监督;盲目投资导致北京农村“天价”污水设施普遍闲置等,引起了舆论很大的反响。文章的作者是两位近百岁高龄的老人,一位是许京骐,生于1919年,已经96岁。194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土木系(环境学院前身)。原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院长,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院长。一位是李宪法,环保界元老。原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原北京市环保局总工。两位合起来快两百岁的老人,为何仍心系村镇污水处理,叙长文直击北京农村污水处理现状?因为目前我国的村镇污水处理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深入思考和反思的时候了。

今天,我主要讲四个问题:污水处理市场格局的转变、村镇污水处理的分析与思考、村镇污水处理技术和模式的选择、村镇污水处理技术政策路线。

一、污水处理市场格局的转变


未来中国污水处理主战场一定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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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十一五”进入城镇污水处理的高速发展期。“十一五”期间增长非常快,可以说是超常规发展。到“十二五”期间,年均投资额度已经下降了。此时城市污水的市场已经趋近饱和,大格局已经形成。

目前,我国污水厂处理量已经超过了美国。从数量上看,美国约有14000座污水厂,中国不到4000座。有人说我们有四万多个建制镇、60多万个自然村(刚才温老师说我们260万个自然村)。因此,城镇化的步伐,下一步的重点一定是农村。从规模上看,美国大型污水处理厂有1050座,小型的有13950座,美国小型污水处理厂占主导。而在我国,县城污水处理厂166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2163座,村镇污水处理厂有大雨30000座的市场空间。这两个方面说明,污水处理的市场正在变化,今后的投资的重点和解决的重点,一定是农村。在座的污水处理大企业和企业家们应该也是非常早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才进入到农村污水市场。一般而言,企业家对市场比学者更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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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是建设小康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农村地区。北京的城市建设和乡村差距非常大,在北京都有这样的情况,何况其他城市?因此,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没有实现农村的小康,不是真正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生态文明,就没有全国的生态文明。从这个角度来讲,农村污水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村镇污水处理的分析与思考

村镇污水处理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化运作,应以政府为主导

农村污水治理出现了建不起、运行不起、维护不了等问题,到底是法律原因?还是政策资金的原因?或者技术、标准的原因?再或者服务、管理的原因?刚才大家也给了类似的数据,新闻反映出河南、北京等地,绝大部分农村污水处理工程都在“晒太阳”。

国内——城市污水治理为什么能够成功?

从国内城市污水治理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给到村镇污水处理一点启示。从法律保障来看,90年代,虽然有环保法、水污染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城市污水并没有很快发展。而“十一五”“十二五”期间,人大定的法律,把COD和SO2作为约束性指标,这是促使城市污水治理快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在政策措施和资金支持上,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推行特许经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解决了资金问题。此外,排水收费、国债以及中央财政也给与很大支持。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等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的确立与实施,也是助力城镇污水发展的重要原因。对比这三个方面,农村污水处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和条款几乎是空白,立法太过于针对原则性、执法机制不健全;依靠国家补贴、“以奖促治”政策支持,主要用于设施建设,后期运行费用没有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路线和管理模式等因素,导致补贴出来的自然是“晒太阳”的工程。

国外——净化槽在日本推广为什么会取得成功?

总结来看,法律规范、技术标准、认证体系、补助金制度是净化槽能够在日本推广并健康运行的根本保障。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日本有《下水道法》和《净化槽法》两个法律,前者保障了城市污水系统,确保70%左右的污水被治理;后者保障了小型污水处理,确保10%左右的污水被治理。两者合起来,日本整个污水处理普及率达81%。这几年增长有限,估计在85%左右。对比起来,我国在村镇污水治理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不像日本的立法方向那么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法律不健全,缺少法律保障。

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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