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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上证73号文:要牵动牛鼻子,让上市水务企业的数据发声

时间: 2017-07-05 09:41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高雅麟

我们有理由认为:产销差率的指标,可以反映一个水务企业内部管理的水平;产能比的指标,可以反映出这个企业与政府沟通的能力及外部环境。因此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一个水务公司可持续的赢利水平及赢利能力。这也极可能是《指引》出台的初衷之一吧。

3、环保责任与安全生产。

水务企业的环保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自来水生产供应过程中的废水排放(主要是反冲洗水及污泥的处理);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污水处理业务中的污水达标排放责任,在国家环保部门高压态势下,现有条款与运行体制虽然存在诸多体制问题,但“污水处理厂”在环保部门眼中,作为污染源在管理,达标排放是一个硬性要求,面临的处罚风险无处不在,这个数据在信息批露事件中,上市环保公司受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更有个别案例,由于污水处理费支付问题及达标问题,被政府部门强制接管,说明了污水处理业务在环保上具有相当的风险,甚至不受企业本身控制。

安全生产方面,除了内部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之外,水务行来的特殊性在于,对源水水质出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等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关乎国计民生。针对这些内容,《指引》也作了一些明确的约定。这也是水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水质污染事件导致水务企业危机事件案例颇多,兰州威立雅源水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此类信息体现着水务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危机公关能力。

4、关于水价的信息批露。

中国现有供水企业区域经营分散特性,将为各类水务投资公司的购并发展带来巨大的潜在市场机遇。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大促进了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水价改革将带来巨大的商机。无论是供水价格还是污水处理费,它的稳定性,使水务行业具有较好的现金流。但与此同时价格调整的频率不可能过高。加上一些代收的项目各地方具有参差不齐的水价构成。《指引》第五条中,将作为销售内容的重要指标:平均水价、定价原则、明确调价机制等信息的批露也作了明确的要求。这也是各个上市水务公司之间衡量赢利能力进行对比的重要维度,以及赢利潜力评价因素。这与经营模式与盈利模式方面的批露要求同理

三、《指引》背后的意义与启示

1、让数据发声,是客观公正的理性思维。

虽然水务行业是一个传统行业,但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思维模式无处不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指引的实施,必然成为水务行业核心数据库之一。数据科学是时代性的现象,也是各种类型工作的一个必需品。水务行业的一些核心数据,或许成为以后的公共资源,或许这正是作为指引实施的更为长远的意义所在。

2、指引的实施,将建立水务公司横向对比体系。

随着数据库的建立,对要求公布的重要指标,也将形成上市水务公司横向对比的参考系。经营的优劣,让数据发声来衡量,这不失为一个高明的做法。一些核心数据,通过指引的约定,让数据的公布成为一项义务与责任,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必然形成,促使一个行业的平均水平、先进水平、落后水平实现了数据化,行业梯队自然渭泾分明。孰高孰低,一目了然。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尤其是股民购买股票的标准之一。

3、数据的积累,将完善水价成本监审机制。

相信随着指引的实施,随着数据的积累,为科学衡量经营水平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水价成本监审也将进一步完善。同样,面对这些数据,物价监管部门,对水务公司成本监审,如何制订标准?随着数据的公布与对比,如何科学地制定漏损标准?水务行业中的专业经营数据,将成为公众视野中的共同关注点,一个客观公正的成本监审体系便自然而然产生。

【附件】《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 水的生产与供应》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以下简称水生产供应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本所水生产供应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水生产供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环保政策、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分项披露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等主要业务板块的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相关行业发展状况信息包括行业市场规模、经营区域、竞争格局、市场发展趋势等。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可见”数据科学”深入人心.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采用自主投资运营模式、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TOT(移交-运营-移交)模式等多种经营模式的,应当分别披露各经营模式的运作方式、不同模式下的业务范围、公司拥有的资源、盈利方式等。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产能与开工情况:

(一)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产能、产能利用率情况;

(二)按照地区(分省、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划分大区或对地区进行细分,下同)分项披露的产能、报告期内新投产规模、在建项目的计划产能及预计投产时间。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销售信息:

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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