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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3-17 13:40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科技支撑。

1.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扶持,鼓励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研究与技术开发。(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农牧业局、卫计委、林业局等配合)

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

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环保局等配合)

(四)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等配合)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定期公布各旗县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2.引导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3.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法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4.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文广局、商务局、科协等配合)

(六)严格评估考核。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相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旗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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