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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0-24 14:06

来源:贵阳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贵阳市政府发布了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布了《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安排,需要制定政府规章《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前通过传真、电话或邮件反馈到贵阳市法制局。

附件:《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法制局

2018年10月23日

联系方式:

贵阳市法制局:联系电话:87989297(传真)

邮箱:75188626@qq.com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要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服务示范企业等评定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内容,指导、督促普及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卫生计生、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旅游产业发展、质量技术监管、工商、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协助组织本辖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及微信等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鼓励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其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分类管理等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果蔬菜皮就地处置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补建就地处置设施。

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集、运输体系,配备标志标识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满足生活垃圾分类需求。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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