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

时间:2019-02-21 10:20

来源:上海发布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 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编辑:程彩云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