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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时间:2019-12-09 15:44

来源:漳州市环卫中心

第七条 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需要的焚烧发电厂、易腐垃圾处置厂、有害垃圾处置厂、大件垃圾处置厂、垃圾中转站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配套设施。

第十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限期禁止生产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泡沫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材料。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日用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第十四条 本市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逐步实现易腐垃圾就地就近处置。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或者泡沫容器等制品,提倡消费者自行携带菜篮子或者购物袋,减少塑料、泡沫制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易腐垃圾,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第一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直运模式,配置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收集并直运至垃圾处置厂。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或服务点;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滤出水分后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泡沫制品、饮料瓶罐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四)其他垃圾按照有关规定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枝干、枯树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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