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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时间:2020-03-19 11:07

来源: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并于近日报送市司法局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送审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0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邮政编码:316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lifa@sina.com。

舟山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8日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立法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陆域、海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以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程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统一制定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信息化监控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本辖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满足需求。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协调存在较大环境和健康风险又无处置能力的暂存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处置途径。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信息化监控设施建设规划,为规划实施提供用地、交通、配套基础设施等保障;制定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 【产生单位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判断类别、鉴别属性、核准数量,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受委托者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污染防治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在产生点、贮存场所和厂门口等关键环节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视频监控及其他辅助设备,并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经营单位责任】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入厂检测,不得无故拒收,不得擅自停止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 【运输单位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道路、海洋等各类交通运输所需的许可或备案。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废物,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脱落、扬撒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撒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减少恶劣天气下的危险废物运输。除应急、抢险等需要外,在台风等极端天气下,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危险废物运输活动。

第九条 【源头减量】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市无处置能力或处置能力不足的涉及危险废物建设项目。

引进涉及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或本市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建设项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应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发布舟山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关数据。

第十条【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信息发生改变的,申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改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计划及台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详细记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去向、成分和有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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