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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22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

时间:2021-08-19 09:39

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详情如下: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我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起草了《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lssthjtgtc@sohu.com。

  2、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2日

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做好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完善危险废物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特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按照国家统筹制定的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长春海关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突出考核重点”的总体要求,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将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内容,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对规范化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对连续规范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标准,将各地涉废单位数量等级、产废量数量等级等因素纳入考核标准分级分类进行考核排名。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畅通审批信息共享渠道,确保涉废企业在通过审批后,执法部门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并根据审批的内容开展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与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以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酸、废碱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跨省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和挂牌督办;对跨省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协同调查处理。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推动省内跨区域、多层级联动执法,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处、重点流域上游、乡村及偏远地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危险废物单位要通过监管平台开展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月报年报报送等工作,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依托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对涉废单位填报的管理计划、年度申报和经营年报要认真审核。通过平台检查涉废单位填报台账、转移联单、月报等表格,发现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到现场进行核实。对于逾期未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和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及不公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不开放利用处置设施场所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快吉林省危险废物可追溯管理系统和危险废物视频监控智能分析平台建设,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对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进行跟踪管理和视频监控智能分析信息的监管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九)严格环境准入。严格对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强化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的审核,明确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要求,对于危险废物无合理处置措施的项目不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对于各地市、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审批的重点行业涉及产生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依规开展技术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十一)贯彻落实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组织各地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按《名录》落实好管理计划备案工作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十二)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商业娱乐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便利、安全的原则,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和临时贮存场所,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对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3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自动更新)的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与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白名单”,并定期更新,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四)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六)推动东北四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共享。充分发挥黑、吉、辽、内四省(区)各自资金、技术、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区域合作,探索固废危废跨省市转移生态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十四五”危险废物专项规划。2022年底前,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各级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能力。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运送暂存标准规范,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执行台账联单管理,促进规范处置。2022年6月底前,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完成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九)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各地每年公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一)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相关办法,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依法保障土地供应。国土空间规划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进行衔接,以国土空间本底条件为前提和基础,在空间上保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的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国家统筹项目用地需求,指导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严格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控制指标等,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关,确保项目依法用地实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三)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快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四)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落实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应急运输力量,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2021年底前,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各级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六)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完善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

(二十七)开展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每年应结合原辅材料实际消耗量、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运行效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备效能等因素形成物料衡算报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物料衡算报告进行抽查和评估,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要实现全覆盖,其他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抽查和评估数量不得低于30%。(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八)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成《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条例》修订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三十)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督察力度。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力度,对我省存在的涉危险废物问题要逐一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制,及时整改到位,并销号验收。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强化《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三十四)推动“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意见》,按照我省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改进度,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级分类”核发,探索与《排污许可证》相衔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从制度、能力、人员等方面,做好承接准备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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