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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时间:2021-09-28 11:11

来源:天津人大

9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立法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82条,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绿色转型、降碳增汇、科技创新、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二号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绿色转型

第一节 调整能源结构

第二节 推进产业转型

第三节 促进低碳生活

第四章 降碳增汇

第一节 减少碳排放

第二节 增加碳汇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应当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衔接、联动实施、一体推进,建立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第四条 本市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统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解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组织落实本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促进碳中和的政策措施,确保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的部署安排,协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保证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

教育、科技、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布局中,应当统筹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控制碳排放的要求。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活动。

第八条 本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低碳零碳负碳前沿技术研究开发,支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营造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知识公益宣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沟通协作,推动资源能源合作,促进绿色低碳科研合作和技术成果转化,协同推进绿色转型、节能降碳、增加碳汇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年度计划。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融入能源、工业与信息化、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相关规划。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市统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评估核算及清单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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