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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次立法防治土壤污染《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11-25 15:51

来源:河北人大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河北省首次立法进行保障。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填补了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最严格防治”为出发点,突出政府及社会防治义务和责任。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规定,全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吃”,还影响“住”,给人居环境带来健康隐患。对此,条例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强化土壤污染科学防治,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监测、风险识别、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先进生态环境技术的引进与应用。

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全文如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调查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本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监测、风险识别、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先进生态环境技术的引进与应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省、自治区的接壤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合查处跨区域土壤污染违法案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章 规划和调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以及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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