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5 09:32
来源:发改委、E20研究院
作者:王美玲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资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辖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本文作者为E20研究院固废研究中心行业分析师王美玲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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