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9 09:15
来源:中国固废网
4月25日,环保上市公司嘉澳环保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嘉澳环保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嘉澳环保、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00万元罚款。
01.虚增利润亏转盈,嘉澳环保被证监会处罚
中国固废网了解到,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嘉兴桐乡,成立于2003年1月,2016年上市,是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基增塑剂和生物质能源的环保型科技公司。旗下现有9家子公司,分别生产销售环保增塑剂、稳定剂及生物柴油。
此案源于近五年前。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该项目并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
直到2024 年6 月,该项目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558,188.38 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188.3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2025 年4 月29 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嘉澳环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2025 年6月,嘉澳环保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嘉澳环保立案 。
02.嘉澳环保:无主观故意,是会计判断分歧导致
有关部门: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公告显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被认定为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嘉澳环保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关于项目事实,配套提升技改设施与原设施存在依存性,系环保增塑剂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质为一个整体项目。包括案涉环保增塑剂项目作为国内首台套创新装置,需通过持续技改验证可行性;系统性技改是项目存续的必要前提;技改工程 2024 年 6 月才实现实质达标等。 关于会计处理,环保增塑剂项目在 2024 年 6 月前未达转固实质条件,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包括项目转固应以“实质可使用状态”为依据,而非行政验收程序;2024 年 6 月前项目未满足转固四项实质条件,不具备转固基础等。
2.有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是公司为遵从监管与会计师要求的配合行为,并非对“违规”的认可。
3.嘉澳环保无主观违法故意与过失,相关责任人已勤勉尽责。沈健的职责侧重于战略管理,持续推动项目技改及土地落实,无干预会计处理的行为;吴逸敏依赖内部技术团队、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意见,履行了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审核义务,两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4.本案系会计专业判断分歧导致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与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恶性违规有本质区别,嘉澳环保无主观恶意,且存在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本案拟议的行政处罚结果畸重,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
综上,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针对上述申辩,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经复核认为: 1.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嘉澳鼎新环保增塑剂项目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嘉澳环保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环保增塑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亦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时间 2021 年 12 月 27 日。环保增塑剂项目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转固定资产。
综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截至 2021 年 12 月环保增塑剂项目应结转至固定资产有事实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2025 年 4 月 28 日,嘉澳环保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8 日,嘉澳环保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5 年4 月29 日,嘉澳环保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发生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认为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能够更客观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此外,年审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发表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257 号),认为嘉澳环保编制的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如实反映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嘉澳环保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已通过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并经会计师审核确认。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
3.根据《嘉澳环保董监高职责分工表(2021 年-2024 年)》,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财务总监负责主持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案证据证明沈健和吴逸敏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法将两人认定为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沈健和吴逸敏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影响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
4.个案存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在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和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事实与情节,责任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量罚合理恰当。
综上,对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 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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