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21 09:3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汪茵
中国水网了解到,根据近期浙江、陕西两省财政厅发布的环保税调整征求意见稿,两省环保税税额均有所调整,调整方向一致,均为增加。浙江环保税税额调整后,大气污染物约上涨4.83倍,水污染物上涨4倍。陕西大气和水污染物分别上涨约5.67倍和5倍。
中国水网了解到,根据近期浙江、陕西两省财政厅发布的环保税调整征求意见稿,两省环保税税额均有所调整,调整方向一致,均为增加。
根据2017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浙江省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调整后,拟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浙江环保税税额调整后,大气污染物约上涨4.83倍,水污染物上涨4倍。
关于调整理由,浙江省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由于浙江省税额标准为法定最低水平,2025年该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仅为0.08%,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保护税导向功能发挥。且与长三角其它省市相比,浙江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均为三地最低。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也有利于高质量推进浙江省共富示范区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根据2020年《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明确陕西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陕西省调整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拟新增的税目)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8.4元。
四、2027—2028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减半征收;2029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环保税调整的名义上涨幅度很高,大气和水污染物分别上涨约5.67倍和5倍。但由于设置了2027-2028年减半征收的过渡期,实际执行初期的上涨幅度会相对缓和,分别为约2.33倍和2倍,到2029年才会达到全额标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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