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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全文)

时间:2017-02-28 14:0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5.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其他任何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报批。产粮 (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特色种植业基地所在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轮作间作、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有关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配合)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加强现有有关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确保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6.推进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要开展土壤污染相关因子的监测分析,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结构调整、替代种植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 (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7.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所在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 (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配合)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采取鼓励措施,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开展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 (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产品质量超标的区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林业厅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9.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州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 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州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清理残留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10.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1.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四)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2.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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