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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全文)

时间:2017-02-28 14:0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3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依托省内外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资源,围绕我省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高背景值土壤、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开展基础研究和协同创新,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 (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优化整合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粮食局等配合)

34.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建立健全技术体系。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建设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适用技术等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大推广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力度。围绕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需求,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和土壤污染监测重点实验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吸收并集成创新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35.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涵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配合)(四)落实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

36.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 “党政同责暠 “一岗双责暠制度。2017年6月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州、市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

37.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成立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专家优势,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各牵头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38.落实企业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确保环境管理到位。企业应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内容。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配合)

39.严格评估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在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州、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州、市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党政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配合)评估和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省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州、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施有关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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