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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河南省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2-06 11:33

来源:郑州市政府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在全市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县(市、区)开展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农(林)产品超标的地块和区域,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农(林)产品应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严防流入市场。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物理和生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块和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

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全市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或通告调查评估结果。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各县(市、区)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通告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根据河南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等,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按照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郑州市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辖区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市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质量相适应的或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修复治理、或经修复治理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

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治理条件的污染地块,应依据各自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区域内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职能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各级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全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其土地使用权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其开发项目的环评不予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依据全国及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郑州市辖各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等要求,结合全市现有重点产业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布局。加强全市各级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及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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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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