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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河南省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2-06 11:33

来源:郑州市政府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参与。

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及其资产的证券化等投融资机制,并择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银监、证监等部门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按照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2017年制定所在辖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在全市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每年12月份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定期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全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辖区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城乡规划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水务(利)、科技、卫生计生、畜牧、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自部门原有职能相关职责,对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其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由环保主管部门对所在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考核评估中瞒报、谎报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考核奖惩结果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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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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