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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河南省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2-06 11:33

来源:郑州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防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建议。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重点对登封、新密、新郑等地嵩山、始祖山、伏牛山等山岳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加强对登封、新密、新郑等地低山丘陵和沙岗、沙丘区域中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的监管和保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不得作为农用地使用;确定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新密和登封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对中牟、惠济北部等沿黄湿地及其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定期开展巡查。

市林业局牵头,市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园林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空间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市规划局负责。

以黄河、南水北调中线及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城管局、水务局、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全市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

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与河南省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

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自2017年起,以郑州中心城区内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将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筛选电镀、化工农药等典型行业企业重金属铬、挥发性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地块作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典型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案例,推进全市城镇建设区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应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各种二次污染。工程施工前,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示,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施工期间,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所在地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督导,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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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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