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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02-01 16:35

来源:湖南省政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 城市餐厨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产生的)交由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新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采取建筑垃圾利用技术措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工具运输,并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家庭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利用和处置。

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精装房、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八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定期向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企业开展非工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在企业依照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权限颁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并且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台账;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台账移交审批经营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环境规划和产业定位的产业园区。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 严格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

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无转移联单的,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每日将医疗废物统一分类收集暂时贮存,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及时分类收集、运输医疗废物,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日,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及时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考核评审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实验室应当建立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登记制度;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固体废物分类存放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液态废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

前款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按照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评价制度,将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核,并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工作方式、内容的监管:

(一)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申报登记;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际利用等。

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详细分析论证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及污染防控等措施,对危险废物利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出原料有毒有害成分具体控制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要求配备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场所、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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