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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11 10:44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第十八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国土空间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第二十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焦化、制革、表面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搬迁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预防】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污染防治】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三条【预防尾矿库污染】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渗、覆、压土、排洪、堤坝加固、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污染防治责任】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土壤污染事故。

第二十五条【污泥的监督管理】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非法倾倒、堆放、使用、处置污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转运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农业投入品的减量化及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的使用,减少化肥、农药、兽药使用量。

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限制使用其他农药和化肥;在其他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对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区域和种类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鼓励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推广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投入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选定实施补贴的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农业投入品的回收管理】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体系,科学设置回收点,健全回收、贮存和综合利用网络。

第二十九条【石油开采污染防治】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采油、作业、集输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采取防渗漏、防扬洒、防流失等措施,防止原油、化学药剂及其他有害物质落地,并对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油泥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十条【预防输油设施等污染】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腐蚀、泄露检测,防止跑冒滴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原则】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便于、安全有效的方案,明确管控标准、防治措施、修复目标,并不得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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