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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0-03-30 10:00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中国固废网获悉,南昌市司法局发布《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祥瑞路89号南昌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南昌市司法局

2020年3月26日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电池、药品、油漆(容器)、杀虫剂(容器)、消毒剂(容器)、矿物油(容器)、水银产品、胶片及相纸、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废弃的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废弃家电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与处置的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和分类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防止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有资产、公安交管、文广新旅、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居(村)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指导、督促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绿色、低碳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责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九条本市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十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商务、文广新旅、市场监督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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