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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2-10-08 13:57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的,由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或者相关处置情况未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三)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者更新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的;

  (四)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未及时妥善处置的;

  (五)金矿等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土壤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工建设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复实施单位未遵守有关规定转运污染土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承诺的时限和措施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未完成处置污染土壤所需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效果评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将效果评估报告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如实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未规范档案管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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