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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9-10-14 10:2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8.2工程验收

8.2.1渗沥液处理工程竣工完成后,应及时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按本规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的相关规定。

8.2.2施工验收时应有齐全的工艺概述及工艺设计说明、设计图纸、竣工图纸、调试报告等工程验收技术资料。

8.2.3钢制设备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按……执行”。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填埋场、焚烧厂、中转站等设施,其他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可参考使用。

1.0.4为提高处理效率,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鼓励采用可靠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但要有成功的工程案例。

1.0.5本条文是对渗沥液处理过程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

3设计水质与水量

3.1 设计水质

3.1.2生活垃圾填埋场缺少渗沥液水质资料的地区,可参考表1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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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对于缺少新建焚烧厂渗沥液水质资料的地区可参考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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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生活垃圾转运站渗沥液水质确定时应考虑场地冲洗废水的水质对渗沥液系统设计进水水质的影响,当冲洗废水水量较大时,转运站渗沥液水质比焚烧厂渗沥液系统设计进水水质低很多,宜通过实测数据确定。

3.1.6对于缺少浓缩液水质资料的地区,可参考表3、4、5、6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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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水量

3.2.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产生量计算经验公式法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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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正在填埋作业区汇水面积,m2;

C1——正在填埋作业区浸出系数,宜取0.4~1.0,具体取值可参考表3-3;

C2——已中间覆盖区浸出系数;

当采用膜覆盖时宜取,C2宜取(0.2~0.3)C1;(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或埋深小时宜取下限;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或埋深大时宜取上限。)

当采用土覆盖时,C2宜取(0.4~0.6)C1;(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小、整体密封性好、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及及埋深小时宜取低值;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大、整体密封性较差、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及埋深大时宜取高值。)

A2——已中间覆盖区汇水面积,m2;

C3——已终场覆盖区浸出系数,宜取0.1~0.2;(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小、整体密封性好、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及埋深小时宜取下限;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大、整体密封性较差、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及埋深大时宜取上限。)

A3——已终场覆盖区汇水面积,m2;

C4——调节池浸出系数,取0或1.0;(若调节池设置有覆盖系统取0;若调节池未设置覆盖系统取1.0。)

A4——调节池汇水面积,m2。

式中A1、A2、A3随不同的填埋时期取不同值,渗沥液产生量设计值应在最不利情况下计算,即在A1、A2、A3的取值使得Q最大的时候进行计算。

如考虑生活管理区污水等其他因素,渗沥液的设计处理规模宜在其产生量的基础上乘以适当系数。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2012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产生量计算经验公式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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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沥液产生量季节性波动大,另外与城市发展水平、生活垃圾分类水平、垃圾转运方式等都有较大的关系,通常以丰水期的垃圾渗沥液产生量和卸料平台冲洗水量作为设计依据。气候湿热和夏季多雨地区宜取高值,气候干燥和夏季少雨地区宜取低值;垃圾在垃圾转运站沥水后进焚烧厂的,焚烧厂渗沥液产生量取低值,垃圾在垃圾转运站不沥水直接进焚烧厂的,焚烧厂渗沥液产生量取高值;垃圾在集料坑的停留时间长的取高值,停留时间短的取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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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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