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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

时间:2021-09-26 11:38

来源:中国固废网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十)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省住建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完善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体系。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监督企业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相关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充分利用“两客一危”监控平台,对车籍在我省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运输全程进行动态监控,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各地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对跨区域案件依法实行提级查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禁省外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制定衔接实施细则,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证据标准。持续开展“国门利剑”专项行动,禁止洋垃圾入境。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三)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四)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推进《黑龙江省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布局规划(2019—2035年)》实施,推动利用处置企业技改升级,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2022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基本匹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落实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申报、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处置。(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在各乡(镇)卫生院设立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建立村向乡(镇)周转站、乡(镇)周转站向县周转中心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运体系。部分偏远地区卫生机构需要就地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必须安全规范处置并进行申报。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各级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六)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设区的市级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优化利用处置能力配置,解决处置设施不达标等问题。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协同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进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建设运营服务。(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探索危险废物许可证豁免管理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八)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上争取、政府债券等多种形式,提供资金保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增强税收政策实效。落实环境保护有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列明的,与危险废物密切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合规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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