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5 09:42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逐步开展林地上食用林产品生产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六)建立农用地优先保护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防控土壤污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局等参与)
各镇区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优先向优先保护类耕地倾斜。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采取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与园地,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管理,严控超标农产品流出原产地,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七)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调查结果,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与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八)严控重度污染农用地的使用。重度污染的耕地、园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逐步将重度污染农用地划出“菜篮子”基地、永久基本农田。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九)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中度、重度污染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镇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局等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需报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十一)分用途落实管理措施。在潜在污染地块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已开展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制定潜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市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二)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用地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在现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用地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天地图”,绘制“建设用地土壤质量一张图”,明确各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与风险程度。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局、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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