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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7-05 09:42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的农膜,鼓励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探索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18年底前,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按照《中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划定禽畜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和专业户的清理工作。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十一)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以政府、社区、企业与居民为单位,探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全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循环利用理念,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全市范围内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数量、分布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等参与)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7年底,全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与处理率达到100%;到2020年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管。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泥综合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防治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二)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自2017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有关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地块的责任主体排查确定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9月底前,出台《中山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根据现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污染地块为重点,建立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与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应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重金属重度污染的耕地开展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五)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全面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市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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