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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7-05 09:42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管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进行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分级。严格控制重度污染地块土壤风险,采取土壤修复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治土壤污染扩散。逐步建立饮用水源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影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全市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

(十五)有效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须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建设项目在建设前期开展土壤环境早期尽责调查,摸清项目建设前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为后续土壤污染责任划分提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六)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渔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中山航道局、中山海事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探索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全面加强污染源管理,预防土壤污染

(十八)强化在产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将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基础设施纳入我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应在进入名单的首个年度内,与所在镇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上传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名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确保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与应急措施有效可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处置“超标”或“超量”排放单位。全面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工作,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促进重点污染物的减排。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十九)强化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自2017年起,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基础设施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镇区环境保护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负责)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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