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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或将面临50-200元罚款!太原“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18-03-13 13:30

来源:太原市政府

  太原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发布了《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提出,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草案)》已被列为2018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经营者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对于一次性用品,《条例(草案)》提出,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同时,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违反分类投放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分类投放规定,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家具、废旧电器及零星建筑废弃物等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管理责任人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且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能尽到本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职责,致使本责任区生活垃圾投放工作严重混乱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没有资质的收运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或者建立台账后不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类生活垃圾

  在《条例(草案)》中分别明确四类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废旧家具等。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食堂或者集中供餐的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

  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和陶瓷、灰土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附全文:

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处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基本原则与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统筹规划,科学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行制度。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置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发改、住建、规划、财政、环保、公安、农业、交通、卫计、食药、工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和落实,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组织、动员和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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