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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或将面临50-200元罚款!太原“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18-03-13 13:30

来源:太原市政府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制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机制。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且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收费与补偿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实现按量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置本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第四十三条 【奖励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多种奖励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

  第四十四条 【举报与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管理责任人制度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且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能尽到本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职责,致使本责任区生活垃圾投放工作严重混乱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没有资质的收运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或者建立台账后不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家具、废旧电器及零星建筑废弃物等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车辆未标识相应标志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的,对每车次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未密闭存放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处置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处置规范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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