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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或将面临50-200元罚款!太原“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18-03-13 13:30

来源:太原市政府

  第八条 【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科技支撑】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科技创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规划编制】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依据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用地】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原则,组织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收集点设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垃圾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或者可回收垃圾回收点。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垃圾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第十五条 【处置场所设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和降低污染物排放等需要,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填埋场所等。

  第十六条 【处置设施设置】 处置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

  第十七条【配套设施建设】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源头减量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覆盖各行业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九条【包装物减量】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十条【一次性用品减量】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第二十一条【其他减量措施】 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置设施。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处置设施,对在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投放与收集

  第二十二条 【分类投放指引和方案的制定】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且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且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废旧家具等。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食堂或者集中供餐的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和陶瓷、灰土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普遍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分类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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