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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时间:2018-06-22 14:08

来源:山西省环保厅

日前,山西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完成2个农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有序推进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推进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库,与国家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汇总上传,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4.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农业部令第46号),市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5.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6.加强经济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广泛采用易被降解的含有自然界中构成生物体的氨基酸、脂肪酸、核酸等成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的途径,开展生物上的天敌防治法;加强对重度污染经济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林业厅)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7.有序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8.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0.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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