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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时间:2018-06-22 14:08

来源:山西省环保厅

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强化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环评审批前未落实总量核定和置换的,一律不得审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2.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确实宜开发为耕地的小块未利用地,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土壤环境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3.重点防范新增污染。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4.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市级人民政府要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自行制定监测计划,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初审工作。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1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继续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建设,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养殖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废弃农回收利用,持续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持续推进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的试点建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加强农用地灌溉水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16.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17.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进一步推进8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见附件),2018年底前完成2个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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