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2 14:40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消纳或者综合利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二条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场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排放与运输
第十三条 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方案填报完整度、运输和处置单位合法性、方案处置可行性等内容进行查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免予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的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工程,排放的建筑废弃物应当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工地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对建筑废弃物的装载以及车辆放行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监督,不得放行超载车辆。
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工地免予配备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或者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在二日内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通沟余泥与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第十七条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持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顺延。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和路线的方案,并公布实施: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
(三)中心城区限时间限路段夜间通行,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车辆适当放开日间非交通高峰时段通行。
在中心城区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采取有效噪声控制措施后,建设单位可以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夜间延时运输;因土方排放特殊需求或者因扰民不允许夜间延时施工的,可以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日间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报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公布实施。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辆标志、车载监控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二十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或者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
(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合法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四)使用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
(五)使用有效运输联单,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
(六)符合本市规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要求;
(七)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废弃物;
(八)依法开展运输路线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保障运输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运输建筑废弃物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责任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责任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应当具备合法经营手续,配备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等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接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平台并接受监督。水运中转码头不得接收不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或者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转运建筑废弃物。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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