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发布 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8-22 14:40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按照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未配备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等设施的,或者未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未接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平台的,或者接收不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转运建筑废弃物的,或者接收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转运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被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其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收回其所属车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运输建筑废弃物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废弃物不立即清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袋装收集的,或者不定点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或者沿途泄漏、遗撒不立即清除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联单的。

第四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