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2 14:40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除适用本条例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推进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指导、监督运输单位、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清运平台开展经营,提供预约清运等服务,并公布排放和清运流程、运输单位以及综合利用企业等信息。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土地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五条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和办公、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办公、经营场所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办公、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负责。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二)围蔽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并保持整洁;
(三)督促按照规定投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劝阻、制止不当和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及时按规定清运。
第二十六条 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不得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沿途泄漏、遗撒的应当立即清除;
(四)支付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消纳等处置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规范和管理责任人职责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消纳与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用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城市保障类项目用地的,按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予以保障,对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符合产业发展类项目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按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依法免于考核产值、税收、投资强度指标。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规划,明确规划目标、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支持以循环产业园等方式建设大型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
在政府财政投入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或者其他场所从事建筑废弃物消纳、综合利用的企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选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并与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保持防护距离。
下列区域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选址地: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五)其他依法不得作为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选址地的区域。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选址,应当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 消纳场经营单位、综合利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废弃物,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
(二)设置符合规定的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场地出口设置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或者制定和实施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四)采取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出入口、通行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环境整洁;
(五)落实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消纳建筑废弃物清单制。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政策措施,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对公益性、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保障项目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和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定期公布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造价行业协会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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