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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政府印发《永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0-11 10:49

来源:河南省永城市政府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市环保局要会同工信、发改、国土、建设和规划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市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国土、建设和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等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给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结果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或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l7年起,各重点行业企业要与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域内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按照省统一要求,2017年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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