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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8-01-17 09:25

来源:张家港市环保局

二、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

(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根据《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苏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张家港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和空间管制要求,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优化提升以“四个百万亩”为主体的农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强化生态效应,守住耕地保护、开发强度、生态保护“三根红线”,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7.6万亩。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三优三保”行动,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进多规融合,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严格实施《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或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市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内工业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苏州市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区),市有关部门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农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供销总社等参与)。

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参与)。

(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国土局牵头,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水体及周边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对未利用地影响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防治措施及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国土局负责)。

三、严格现有污染源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八)严控工业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工业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起,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和必要的土壤环境质量恢复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应按照国家、省、苏州市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安监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含放射性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赤泥、含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起,推进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工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削减固体废物的产生(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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