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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8-01-17 09:25

来源:张家港市环保局

四、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二)安全利用受污染农用地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对位于涉重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十三)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五)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规划局等参与)。

(十六)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市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负责)。

(十八)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要求以及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切实落实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执行“环保负面清单”。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污染地块周边应慎重选择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必要的须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建设和流转的审批。污染场地在开发利用时,有关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未按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土地储备中心、环保局等参与)。

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镇(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苏州市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逐步推进污染场地治理,确保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安全利用,避免环境风险和社会纠纷。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建设用地和耕地治理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国土局、农委、环保局牵头,规划局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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