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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0-12 09:28

来源:山西省临汾市政府

(8)建立工业用地调查评估数据库,跟踪污染地块监测、修复、使用过程。

(二)健全法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配套政策

(9)贯彻落实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针对临汾市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提出立法建议。对已有涉及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根据国家、省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回收利用等规定,制定配套政策。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0)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和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8年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11)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

(13)国土、农业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的优先保护类耕地进行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环保部门。

(14)环保部门依法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15)2017年底前,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名单附后)组织制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质量安全。

(16)各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17)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和出让方要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

(18)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转变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农家肥、少耕免耕、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用化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

(19)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20)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21)环保部门要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2)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由所在地农业部门结合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部门要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市、县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业技术骨干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23)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行政区域内存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24)农业部门要严格监测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5)在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力争将25度以上坡耕地纳入全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26)环保部门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7)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28)自2017年起,按照即将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上述企业用地,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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