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山西省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0-12 09:28

来源:山西省临汾市政府

(90)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市、县级环境执法单位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环境执法装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尽快形成执法能力。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增加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91)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制革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考虑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应用推广

(92)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扶持、推广,探索开展临汾市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础研究。积极参与全省土壤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梳理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场地的生物修复、原位稳定固化等修复技术,重金属污染耕地的植物修复、原位钝化等修复技术。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比选适合于全市土壤修复治理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93)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94)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相关企业的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用、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

(95)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等要素,针对我市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类别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9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工作目标、责任单位,逐年进行分解实施,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97)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完善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3.落实企业责任

(98)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严格评估考核

(99)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临汾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3个月内,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100)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101)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

(102)推进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要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

2.引导公众参与

(103)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