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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政府印发《淮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项目)

时间:2017-10-16 10:45

来源:江苏省淮安市政府

加快推进污水厂污泥规范化处置,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实现各下辖县(区)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环境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在淮阴区、淮安区等地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逐步构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体系

(十三)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四)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各地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负责)

(十六)探索实施重要农作物土壤特别保护区制度

选取部分规模大、产量大,具有较强品牌价值和区域影响力的有机、绿色食品基地,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划定重要农作物土壤特别保护区,列入当地生态红线管控目录,严禁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项目及开发活动。2018年在洪泽区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五、全面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体系

(十七)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类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十八)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十九)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出让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严格用地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探索建设土壤污染动态治理修复体系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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